检护民生 销售的“减肥药”暗藏违禁成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

2024-10-13 19:32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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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食品药品安全,关乎民生大事。然而,却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,在明知自己销售的减肥药含有违禁成分“”后,仍向公众出售。近日,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某提起公诉。

  原来,蔡某为减重瘦身,先后向林某购买了22瓶减肥药,并按要求每日服用三次,谁知没多久就出现了失眠、口干、无力、腹泻等严重副作用。经医生提醒,蔡某将减肥药送去检测,从中发现了“”违禁成分。

  然而,林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,为清库存仍向多名被害人销售该减肥药,非法获利。经检验,这些减肥药含有“”成分。

  “”原是一种用于治疗肥胖症的药物,因其副作用大,我国于2010年明令停止生产、销售和使用“”制剂和原料药。

  经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,林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,已构成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经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依法判处林某刑罚。

  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或保健品中添加有毒、有害非食品原料“”,但由于“”见效快、价格低,仍有不法分子在制造减肥药时违法添加“”,将“禁药”包装成减肥食品。

  爱美之心,人皆有之,广大消费者应科学管理健康,并树立自我保护意识,切勿轻信社交软件上推销的“三无产品”,切勿购买来历不明的食品药品。

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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